
全國政協委員、山東省政協副主席栗甲建言治理村官腐敗問題。
大眾網北京3月7日訊(特派記者 王磊 盛堃)近日,全國政協委員、山東省政協副主席栗甲向全國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提交了有關切實推進我國村居審計的提案。他建議,村居審計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將鄉鎮農經部門審計職能予以剝離,在縣級審計機構設立農村村居審計專職機構,試點無需地方政府授權,直接負責對重點村居進行審計。改變當前多數鄉鎮農經部門既負責村級財務管理同時又負責村居審計,既當“運動員”又“裁判員”的問題。
問題:小村官大腐敗,12起村官巨腐涉案22億元
栗甲說,近年來,各地在推進城鎮化的過程中,土地開發帶來巨大利益,因舊城改造、新農村建設以及征地補償衍生出多位“千萬級村官”。據不完全統計,自2013年以來,全國各地公開村官違紀違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額超過千萬的案件有12起,涉案總金額高達22億。
癥結:
財務權和審計權都在鄉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對于出現小村官大腐敗的原因,栗甲認為,主要是村居審計主體的“缺失”。他介紹說,目前,村居審計多數由鄉鎮農經站負責,而當前我國農村村級財務多數實行村財鄉管,鄉鎮農經部門同時又負責村級財務管理,既當“運動員”,又“裁判員”,村居審計主體地位缺乏權威性和公正性。
同時,由于缺乏對審計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某些村居干部認為,審計是上級部門對他們不信任,甚至是故意找茬,因此對審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離任的村干部和村會計拒不交賬。村居審計工作還面臨點多面廣,人手少、任務重、審計人員業務知識缺乏的困難。
建議:
開展審計機關直審村居試點
栗甲說,縣以上國家審計機關作為村居審計主體在職權、獨立性、人員素質、專業能力、工作機制方面擁有諸多優勢,但是法律依據不充分。
他建議,全國人大修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審計法等法律法規,有關部委修訂相關規章、文件,將鄉鎮農經部門審計職能予以剝離,在縣級審計機構設立農村村居審計專職機構,試點無需地方政府授權,直接負責對重點村居進行審計。
此外,他還建議,加快相關制度體系建設,為我國審計機關全面直審村居打下堅實制度基礎;大力推廣巡回審計和異地審計,避免“熟人審計”;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強化農村村居審計執法手段,通過誡勉談話、批評教育、限期整改、移交紀檢監察部門等措施,發揮村居審計在查辦案件上的先導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