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何勇 圖/李曉宜
近日,杭州公安局余杭區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平安余杭”發布的一條酒駕博文在網上瘋傳。博文稱,如果不遠離酒駕,出國簽證沒戲,出交通事故保險不賠,不能考公務員,不能當律師,不能當兵,開公司領不了營業執照……(11月3日《城市晚報》)
眾所周知,酒駕、醉駕具有非常高的危險系數和巨大的危害性,酒駕、醉駕引發的悲劇事例也已經發生了很多起,網友“安娜830321”發出的“好醉,還得開回家”微博成最后的遺言就是酒駕、醉駕罪惡的最好證據。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角度說,確實有必要進一步提高酒駕、醉駕的成本,倒逼廣大駕駛員珍愛生命,遠離酒駕,遠離醉駕,還一個安全的道路交通環境。
而在目前公務員熱、出國熱、經商熱的環境下,將酒駕與公務員考試和出國辦簽證等行為掛鉤。毫無疑問,此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酒駕、醉駕成本,有效遏制酒駕、醉駕現象,減少不必要的悲劇發生。但是,從法律角度說,酒駕不能報考公務員的政策,應當在法律許可范圍之內,政策本身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規定,政策本身不能“酒駕”。
按照國家《公務員法》的規定和中央、各省公務員招考公告里的要求,以及《律師法》的規定和應征入伍的政審要求,“曾受過刑事處罰的”公民被排除在外,他們不得報考公務員,不得參加司法考試,不能應征入伍。換言之,酒駕是否可以報考公務員,應當以有沒有給予刑事處罰為前提條件,而不是看有沒有酒駕行為。只要因為酒駕而被給予刑事處罰,那么按照法律規定,就不能報考公務員、不能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不能參軍,不能出國。從這個角度說,公安部門在微博上警告說酒駕不能考公務員,其實只是詳細解釋法律規定而已,并不是出臺新政策,因此公眾對此沒有必要詫異。
然而,按照酒駕處罰標準,并非所有的酒駕行為都會給予刑事處罰。2011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首次將醉酒駕車這種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具體規定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醉酒駕駛的界定標準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于80(含)毫克。也就是說,只有達到這個標準,才算醉駕,才被給予刑事處罰,追究刑事責任,而一般的酒駕行為并沒有達到刑事處罰標準,只是扣證、罰款而已。這樣的人按照法律規定,并沒有被剝奪報考公務員的權利。換言之,一刀切的認定酒駕都不能報考公務員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背離了法律精神,是錯誤的做法。
總而言之,公安部門警示公眾珍愛生命,遠離酒駕,遠離醉駕,確有必要,但是不能通過宣傳錯誤的政策誤導公眾,恐嚇公眾,宣傳內容也不能背離了法律的規定。實際上警方大可向公眾宣傳準確的政策,可以直接宣傳酒駕被刑事處罰就不能考公務員,而不是簡單地宣傳酒駕不能考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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